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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也称劳动派遣。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有些用工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就是一种新开展起来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對其评价也褒贬不一。
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劳动关系只触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单方主体,而劳务派遣触及了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经过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任务,用工单位实践运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领取办理费而构成的关系。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已逐步开展成为一种遍及的用工方式。但在实践实行中,因缺乏规制,呈现了一些突出的成绩:一是劳务派遣门槛过低,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承当起责任;二是劳务派遣的运用范围被有限扩展,这是劳务派遣总体失范最突出的表示。不管什么行业,什么用人单位,什么任务岗位,劳务派遣简直无处不在。除建筑、采矿、交通运输行业外,通讯、邮政、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甚至政府机关,都在少量运用劳务派遣工;三是同工不同酬,存在差异待遇;四是进犯了职工参与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益等等。
上述成绩所发生的消极结果的最终承当者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劳动者处于主动位置。发作纠纷,现行法律對劳务派遣也处于缺位形态。
为改动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情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1日开端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對劳务派遣作出了特别规则,明白劳务派遣的定位、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各方的权益义务等等。
《劳动合同法》對劳务派遣中所触及的三方关系的各项规则,为我国今后劳务派遣任务提供了法律保证,使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真正发扬其本应发扬的作用,也是构建我国调和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施行《劳动合同法》中對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则,还有待于對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详细化或解释,也有待于劳务派遣关系的三方,各自真正依法承当应尽的义务,使我国劳务派遣任务安康有序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