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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劳务派遣最新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日期:2016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2016】

  甲方:
  乙方(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一条根据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两种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给予推荐。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人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liuxue86.com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厂纪、厂规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乙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乙方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个人。
  4、乙方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签订劳务派遣,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那些双方在签订劳务派遣应该注意些什么,出国留学网的小编来教你。

  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1、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①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②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④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新法有新规,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风险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原本所具有的转移用工成本和减少劳资纠纷的优点,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已经是大大受限,对此,企业应当即时转变思维,改变观念,寻求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时,随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风险的加大,企业应当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合理采用相应措施,以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巧妙利用非全体制用工,降低企业风险与成本
  1、非全日制用工有何特点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过法定工时。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要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而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若超过此标准,企业就必须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口头协议。尽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据此便辞退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企业应注意。
  2、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需知
  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计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特点之外,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范文: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及人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劳务人员总数 名。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务人员工作。
  二、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延长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劳务报酬
  一、乙方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务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奖金等)。
  二、乙方须于每月 日将前一个月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负责发放。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应协助甲方按规定做好为劳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办理。
  二、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乙双方就劳务人员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三、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第六条解除或不得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 日(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l、劳务合作协议期限未满;
  2、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l、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条管理费及费用承担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 元/人或月工资总额 %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劳务人员报酬时一起支付给甲方。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有约定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劳务费专用发票。
  第八条违反协议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利益。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项选择。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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