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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受伤,该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日期:2016年08月18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受伤,该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
 
朱某来自江西,今年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被派遣到宁波北仑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上月底的一天,朱某在上班时被一根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为此,朱某要求进行工伤鉴定,但工厂认为,朱某属于劳务公司的人,而企业只是用工单位,工伤鉴定应由对方负责申请。但劳务公司认为,朱某是工作时在车间受伤,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于双方互相扯皮,影响朱某的治疗和权益维护。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工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佛山劳务派遣网8月1日电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11家社会重点单位与该市一家劳务中介机构签订了消防从业人员派遣协议,标志着该市针对消防从业人员的“劳务派遣”制度正式进入了试行阶段。
 
今年5月份以来,广东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力推进消防控制室达标创建工作,在排查全市269家重点单位消防控制室时发现,消防从业人员未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证、业务素质偏低、履职能力差的问题十分突出。《消防法》中明确规定,社会单位应当加大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力度,提高员工消防意识,特别是要保证消防岗位的人员持证上岗。但是,受经济效益、日常管理等因素影响,社会单位往往忽视了此项工作,致使上述隐患问题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该市消防部门出台了《社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制度》,明确指出,单位的消防从业人员统一由中介机构派遣,单位试用3个月,满意的签订用工合同,不满意的退还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重新派遣。单位只负责人员的“管”和“用”,中介机构则负责培训,确保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
 
“很实用,以前我们自己招人、花钱培训,组织人员参加考试,一方面通过率难以保证,反复考,另一方面,人员流动性大,有证的人一旦跳槽,我们就得重新招人、重新培训,很头疼。”一位已经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派遣协议的单位负责人说道。
 
据该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指出,“该制度不是强制性的,只是给社会单位解决问题提供了一条思路,单位可自愿选择遵不遵守。实际上,此举作用显而易见,会给社会单位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各单位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目前,该制度尚处于试行阶段,预计在不久将会在全市全面实施,届时将会对全市消防监管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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