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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受理吗?
劳动法规则劳动争议当事人该当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司法理论中普通将因不成抗力和有合理理由超越60天,作为依然可以受理的事由。對“不成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则的规则去了解,但對何为“合理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和社会保证部的有关规则都没有作过详细界定。上海市初级法院民事一庭的解释自创了诉讼时效中缀的规则,也思索了我国的实践状况。依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停委负会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停单方纠纷。并且由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也是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将此要素作为“合理理由”能被遍及承受。将劳动者患严重疾病作为“合理理由”,也较契合人情世故。理论中有的当事人,发作争议后去下级部门、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等党政部门反映,到向仲裁机构、法院请求仲裁、起诉时往往已超越60天期限,對此种情形能否作为合理理由,我们以为,在法律已有规则的状况下,“合理理由”应从严掌握,不宜过宽,不然等于鼓舞当事人不依法处理争议。目前,“合理理由”可掌握在因工会、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调停及自己患严重疾病等情形。理论中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曾向有关部门反映状况或主张权益的证据。但上述事由消逝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