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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工资欠条 时效何时起算

日期:2017年04月07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法官:
  我所在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多名员工出具欠条。公司为我出具的欠条上写明:“公司欠我2006年10月工资及奖金3000元,于明年3月前还清。”自此,公司为我出具了多张这样的欠条。到往年3月,我到公司财务部支付拖欠的工资时却被拒。我向公司指导标明,我将请求劳动仲裁。指导却说,请求仲裁的时效只要60天,我索要的工资早已超越仲裁时效了。请问,我能否已不克不及请求仲裁?

  韦先生

  韦先生:

  你因索要工资而与公司发作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越请求仲裁的时效,你可以经过请求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领取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我国法律规则,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劳动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晓得或该当晓得其权益被损害之日。

  你的工资和奖金虽然是于去年10月开端无法支付的,但由于企业向李某等人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往年3月还清,因而,在往年3月之前,你并不晓得本人支付工资的权益遭到损害。劳动争议发作之日应该指你向企业要求兑现“工资欠条”但遭到回绝之日,从这一天起的60日内,你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领取拖欠的工资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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