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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間,但劳动力给付的现实则发作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間。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不断处于晦暗不明的形态,运用遍及却没有法律标準。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个条文来标準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但其施行后,劳务派遣制度不只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法律标準的粗线条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理想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办法。
较多的状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任务,单方已树立现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持续在单位任务。如此一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用再担忧与任务满10年的劳动者签署无固活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而不用承当任何本钱;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许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依据其先前的任务年限要求单位领取经济补偿,而日后一旦发作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普通都已超越时效而无法失掉支持。
时下,许多超市,以及联通、移动、电信等劳动密集型单位为了躲避劳动法的约束而少量应用“虚伪劳务派遣”,这种作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与劳务派遣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反省力度,對这种“虚伪劳务派遣”停止监视处分和纠正。
劳动仲裁部门在遇到此类案件,应该确认该“虚伪劳务派遣”合同有效,确认该劳动者与实践用工单位存在实践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则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判别“虚伪劳务派遣”应思索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能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假如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状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持续在单位任务,则为“虚伪劳务派遣”;
二、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树立实践劳动关系的,应确定为“虚伪劳务派遣”;
三、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试用一段工夫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可判别为“虚伪劳务派遣”。
当然,在理论中,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积极自动查处,承受劳动者赞扬,加大关於打击“虚伪劳务派遣”行为的宣传,才乾更大水平避免此类事情的发作。
当然,以上仅为自己一点浅薄的建议,希望有更好的办法打击“虚伪劳务派遣”行为,实在维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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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伟律师,2005年开端从事法律任务,拥有丰厚的诉讼和非诉讼实务操作经历。执业以来操持了少量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擅长操持交通变乱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务等有关的各类法律事务。假如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收费徵询电话:15529406019,请阐明来自。
(注:本文为程伟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