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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百科
派遣效劳时不测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效劳。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招致手部骨折。
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病院医治,但回绝领取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清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以为本人曾经领取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病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关於医疗费相互踢皮球,都表示不予领取。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前,这种状况是这样处置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企业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任务人员的运营活动承当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任务的,是为家政公司实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实行义务进程中发作的,因而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当。
但是《劳动合同法》對此有了新规则,第九十二条规则,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进程中,假如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因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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