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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百科
1、劳务派遣协议签署需知
(1)派遣单位能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则:“劳务派遣单位该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则设立,注册本钱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對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无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契合《劳动合同法》规则的设立条件,则能够招致曾经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有效。若被视为劳动者经过职业引见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能够承当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需對其实行一系列的义务。因而,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时,关於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慎重。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白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该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该当商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答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领取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
因而,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白相关内容,以避免责任商定不清招致的风险。详细而言,在签署劳务合同时,需留意以下成绩:
①明白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关於被派遣员工的根本信息应予以明白,同时,关於任务岗位的根本状况,在协议中也应详细阐明。
②明白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则:“用工单位该当依据任务岗位的实践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延续用工期限联系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對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慎重,躲避守法规则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③明白劳动报答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领取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白被派遣员工劳动报答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领取方式,避免发作纠纷时责任不明的状况呈现。
④明白违背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则:“劳务派遣单位违背本法规则的……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单方当事报酬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关於触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当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作效能,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需承当连带责任。待承当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商定承当各自的责任。
2、新法有新规,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风险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则:“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则:“用工单位该当实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度劳动规范,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维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任务要求和劳动报答;(三)领取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任务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停止任务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延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零件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则:“劳务派遣普通在暂时性、辅佐性或许替代性的任务岗位上施行。”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本来所具有的转移用工本钱和增加劳资纠纷的优点,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曾经是大大受限,對此,企业该当即时转变思想,改动观念,寻求新的处理成绩的办法。同时,随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风险的加大,企业该当徵询相关专业人士,合理采用相应办法,以避免承当不用要的法律责任。
(二)巧妙应用非全体制用工,降低企业风险与本钱
1、非全日制用工有何特点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普通均匀每日任务工夫不超越四小时,每周任务工夫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单方当事人可以订立行动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实行。”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次要有以下特点:
①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超越法定工时。全日制劳动关系普通是以日、月、年为单位计算劳动报答的,但是,非全体制用工,则需求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劳动报答。并且,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单位均匀每日任务工夫不超越4小时,每周任务工夫累计不超越24小时,若超越此规范,企业就必需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克不及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单方协商赞同,可订立行动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行动协议的方式订立,但是,为了避免发作纠纷时“有理说不清”,企业最好还是采用书面方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员工若与其他单位树立劳动关系,企业不克不及据此便解雇员工,但是,作为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克不及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行,對此,企业应留意。
2、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需知
除了後面曾经提及的计酬方式、合同方式以及允许树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特点之外,企业在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还须留意以下几点: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单方当事人不得商定试用期。”
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领取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单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告诉對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
③计酬规范有上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则:“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规范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小时工资规范。”
④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答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规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答结算领取周期最长不得超越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