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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日期:2017年04月11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则,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则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则,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时期被证明不契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渎职,营私作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动关系,對完本钱单位的任务义务形成严重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矫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腕或许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许变卦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有效的;

6.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2项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告诉劳动者自己或许额定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从事原任务,也不克不及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任务的;2.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任务,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任务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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