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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争议时效不是60天!

日期:2017年04月08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动法》第82条规则: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那么,何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

  對该成绩的看法阅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几年,审讯理论中的遍及做法是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置準绳,即从当事人发现或许该当发现本人权益受损害之日,也就是说,从工资被拖欠之日起计算60天。

  第二阶段: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经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對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劳动争议发作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发生的领取工资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曾经书面告诉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告诉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用人单位不克不及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益之日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

  (二)因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克不及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关系书面告诉工夫的,劳动者主张权益之日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许终止后发生的领取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承诺领取的工夫为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领取之日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劳动者不克不及证明的,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

  第二条规则: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请求仲裁时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请求仲裁超越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领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曾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告诉的除外。

  此时,仲裁时效有了严重开展: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可以随时讨要工资,不存在仲裁时效成绩。劳动关系解除或许终止后,单位假如有承诺或回绝领取工资的告诉的,以收到告诉及承诺领取的工夫为终点计算60日。假如没有承诺或回绝领取工资的告诉的,以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计算60天。

  第三阶段:把劳动法规则的仲裁时效延伸为一年,起算点与第二阶段根本相反,并且还参加了时效中缀、中止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动争议请求仲裁的时效时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时期从当事人晓得或许该当晓得其权益被损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则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标的目的對方当事人主张权益,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益救援,或许對方当事人赞同实行义务而中缀。从中缀时起,仲裁时效时期重新计算。

  因不成抗力或许有其他合理理由,当事人不克不及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时期请求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弭之日起,仲裁时效时期持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因拖欠劳动报答发作争议的,劳动者请求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时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该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而,自2008年5月1日起当前发作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成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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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成抗力或许有其他合理理由,当事人不克不及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时期请求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弭之日起,仲裁时效时期持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因拖欠劳动报答发作争议的,劳动者请求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时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该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而,自2008年5月1日起当前发作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成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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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成抗力或许有其他合理理由,当事人不克不及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时期请求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弭之日起,仲裁时效时期持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因拖欠劳动报答发作争议的,劳动者请求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仲裁时效时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该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而,自2008年5月1日起当前发作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成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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