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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百科
四川省對外劳务协作而派遣劳务人员的次要政策如下:
(一)對外劳务协作的界定
對外劳务协作,是指具有對外劳务协作运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依照与国(境)外有关政府机构、集团、企业、公家雇主所签定的合同,向国(境)外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效劳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含劳务性质的研修生,下同),并依法获得报答的经济活动。
(二)對外劳务协作的办理机构及其职责
1.省對外贸易经济协作行政办理部门一致归口办理全省對外劳务协作任务;制定全省對外劳务协作的中临时方案及指点性年度方案,指点、监视和反省全省外派劳务培训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城镇劳动力外派任务。
2.省對外贸易经济协作行政办理部门担任全省對外劳务协作业务的统计任务;依据国度有关规则,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域除外)劳务协作项目,审核對外劳务协作合同;担任操持在未建交国度(地域)、敏感地域以及国度规则的特殊地域展开劳务协作务的初审和转报任务。
其他部门不得操持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境)义务审批手续。
3.對外贸易经济协作、公安、工商行政办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對外经企业對外签约、广告宣传、招聘劳务人员等方面停止办理。
(三)外派劳务人员的手续
1.外经企业展开對外劳务协作业务,必需持有国度對外贸易经济协作部颁布的《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协作运营答应证》,依照国务院关于操持外派劳务出国手续的有关规则,凭對外签定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向省對外贸易经济协作行政办理部门请求操持《外派劳务出国义务批件》,持该批件及相关手续到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操持劳务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2.省外的外经企业外派我省劳务人员出国(境)的,应持无效出国义务告诉书(出国义务批件)等有关资料,经我省對外贸易经济协作行政办理部门审核赞同后,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求操持《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义务确认件》等劳务人员出国(境)手续。
3.外派劳务人员因任务需求请求护照延期的,外经企业应向省對外贸易经济协作行政办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准取得外派劳务人员在内涵期执行合同的义务批件后,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公安机关请求操持护照延期手续。
(四)對外经企业及外派人员的根本要求
1.外经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必需签定合同,明白在外从事劳务时期单方的权益和义务。外经企业应实行對外派劳务人员的监视办理职责,并负有根据合同和外地法律保证和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2.外派劳务人员应恪守所在地法律,盲目实行合同,维护我国国际名誉。
3.外经企业收取效劳费应严厉依照国度财政部對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关于外派人员工资办理的有关规则执行。製止超规范免费。
4.外派劳务人员的团体支出,外经企业除按本方法第九条规则扣除效劳费外,其他的应发给劳务人员自己。
5.凡省外派劳务人员,应在国度對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同意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承受出国培训、考核。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必需按规则對外派劳务人员停止政治、技术、外语等方面培训。未经培训或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派出。
6.有关外派劳务人员的单位,应仔细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审任务,對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业务、身体条件停止审查。
参阅文件:
《四川省對外劳务协作办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28号,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