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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则,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程中,应留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担任的準绳,规则了用工单位對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则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本钱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未来是无法完成的。(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對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準绳。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用相反的劳动报答,包罗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候遇。(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与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而,用工单位對此规则应经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详细商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进程中还应留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曲解给用工单位带来费事。(四)用工单位不克不及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零碎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