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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日期:2017年04月12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對劳动者的义务:
  (一)执行国度劳动规范,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维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任务要求和劳动报答;
  (三)领取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任务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岗被派遣劳动者停止任务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延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零件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對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
1、注册本钱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该当与被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应该在二年以上。

用工单位對派遣单位的审查义务看似多余,但现实上是防备本身风险的必需要做的事情,由於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在劳动者被派遣时期假如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今后用工单位想借助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想少发工资、不交保险增加本钱的在2008年当前将不成能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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