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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述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仲裁办案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国务院117号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對普通争议的处置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對特别个人争议的处置时效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仲裁委员会對劳动争议应在仲裁时效内审理结案。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则,关於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阻碍仲裁办案停止的客观状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赞同。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依照该规则,在劳动争议仲裁进程中遇有以下几种状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在处置案件进程中,政策规则不明白,或许缺乏处置根据,需求请示下级有关部门并等候回答时期;
在处置案件进程中,需求停止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候後果出来时期;
在处置案件进程中,呈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白,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才能等状况,致使当事人不克不及参与仲裁活动时期;
在处置案件进程中,发作自然灾祸或社会变故,形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停止的客观状况时期。
仲裁庭在处置案件进程中,遇有上述状况需求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经同意方可执行。上述状况消弭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还规则了仲裁时效延伸的状况: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求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伸,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越30日。第43条规则:仲裁庭处置个人劳动争议,该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完毕。案情复杂需求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