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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_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日期:2016年07月01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服务内容 2
5 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2
6 服务流程 3
7 服务时限 5
8 档案管理 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派遣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民、战梦霞、王涛、李娟、曹力、李淑妍、熊坚、张国梁、龚德智。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内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服务流程、服务时限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劳务派遣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A/T42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务派遣机构
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企业。
3.2 
劳动合同labor 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3 
劳务派遣协议 labor dispatchment contract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接受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约。
3.4 
劳务派遣 labor dispatchment
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服务,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3.5 
服务 Service
服务提供者与顾客接触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其结果通常是无形的。
4 服务内容
劳务派遣机构应为用工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筛选、评估和推荐;
——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技能培训;
——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纠纷的协调处理;
——代收、代发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
——劳务派遣业务档案管理;
——其他服务。
劳务派遣机构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签订劳动合同;
——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被派遣劳动者的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被派遣劳动者的入职、离职手续办理;
——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转入、转移及待遇申办;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发放,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的处理;
——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动纠纷的协调处理;
——意外情况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被派遣劳动者的非因公意外伤害、意外死亡、工伤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5.1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3 劳务派遣机构应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4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是明确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三者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可以用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依据。
5.5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应充分体现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文本表述应当简练、易懂,并确保有关条款的清晰、透明、客观和公正。
5.6 劳务派遣机构应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样本,并对重要的条款做出相应的解释。
5.7 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备如下内容条款:
——劳务派遣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用工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合同期限;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待遇支付;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5.8 劳务派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具备如下内容条款:
——劳务派遣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6 服务流程
6.1 基本业务流程
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流程工作内容如下:
——与用工单位洽谈签约;
——被派遣劳动者招聘;
——被派遣劳动者入职办理;
——引导被派遣劳动者进入用工单位工作;
——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
——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未被派出劳动者的服务;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后续服务;
——被派遣劳动者离职退出;
——协助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处理;
——其他服务。
6.2 与用工单位洽谈签约
6.2.1 用工单位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
6.2.2 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提出服务方案,通过协商、谈判、竞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关系。
6.2.3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6.3 被派遣劳动者招聘
6.3.1 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发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说明、工资标准及其他配套待遇等招聘信息。
6.3.2 被派遣劳动者填写求职申请表,登记个人信息。
6.3.3 对参加应聘的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初步筛选,组织进行考试。 
6.3.4 将考试合格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单提供给用工单位,以确定录用名单。
6.3.5 安排、组织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体检,并保存体检记录。
6.4 被派遣劳动者入职办理
6.4.1 收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照片、员工入职登记表、体检报告单,以及其他证件的信息资料,以此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档案保存。
6.4.2 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6.4.3 劳务派遣机构通知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核实。
6.4.4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6.5 引导被派遣劳动者进入用工单位工作
6.5.1 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单位的派驻人员协助办理被派遣劳动者手续交接。
6.5.2 劳务派遣机构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6.5.2 如果有试用期考核,劳务派遣机构需将考核内容和方式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6.5.3 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协助被派遣劳动者签收员工手册。
6.6 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
6.6.1 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6.6.2 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交有关凭证发票,并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账户清单以备查询。
6.7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
6.7.1 用工单位每月根据约定日期向劳务派遣机构发送被派遣劳动者上月的考勤考核情况表,劳务派遣机构结合被派遣劳动者的考勤考核等情况,制作被派遣劳动者劳务费(工资)结算表。
6.7.2 用工单位收到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劳务费(工资)结算表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确认,用工单位审核确认后,劳务派遣机构开具(税务)发票送达用工单位。
6.7.3 用工单位收到劳务派遣机构发票后,将被派遣劳动者上月的服务费(工资)划入劳务派遣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6.7.4 劳务派遣机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地发放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6.7.5 工资发放完成后,劳务派遣机构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并将相关资料备案入档以备查询。
6.8 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
6.8.1 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代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6.8.2 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待遇申办(领)手续。
6.9 未被派出劳动者的服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10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后续服务
6.10.1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10.2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重新派遣其到新的用工单位,应变更之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6.10.3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机构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11 被派遣劳动者离职退出
遇有下列情况:
6.11.1 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在确认终止日期、岗位交接手续办理情况等事项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在十五日之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11.2 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日期、岗位交接手续、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等事宜,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11.3 被派遣劳动者离职时,劳务派遣机构应与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日期、岗位交接手续、违约金、赔偿金等事宜,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后,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12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处理流程
6.12.1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
6.12.2 劳务派遣机构在接到工伤报备后,应12小时内赶至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12.3 劳务派遣机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6.12.4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6.12.5 被派遣劳动者经认定为因工伤亡,由劳务派遣机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 
7 服务时限
7.1 劳动合同签订时限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2 社会保险办理时限
7.2.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自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7.2.2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时间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转入劳务派遣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7.2.3 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按时足额代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7.3 劳动报酬发放时限
7.3.1 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时足额转入劳务派遣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
7.3.2 劳务派遣机构应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日期发放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7.4 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7.4.1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要给予抢救,并第一时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小时)通知劳务派遣机构。
7.4.2 劳务派遣机构应在接报后12小时内进现场处理,24小时内提供书面解决方案。
7.4.3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5 劳动纠纷处理时限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劳务派遣机构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响应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解决方案。
7.6 服务投诉响应时限
劳务派遣机构接到被派遣劳动者或用工单位的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于2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解决方案。
7.7 其他时限
按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时限办理的其他事宜。
8 档案管理
8.1 劳务派遣机构应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汇总、分类和储存,并形成统一的档案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8.2 文件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应真实、详细,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侵害。
8.3 文件归档的交接、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应按照DA/T42的要求执行。
8.4 劳务派遣业务存入档案的资料主要包括如下:
——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
——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
——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8.5 劳务派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文件对劳务派遣机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现实和今后工作查考、凭证作用,以及历史研究价值确定,具体包括以下: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其他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参照DA/T42对企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劳务派遣服务要求》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20711-T-317。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务经济与境内劳务派遣专业委员会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是我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中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加强劳务派遣规制急需制定的标准之一,也是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化作用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内容、文件管理、服务时限和服务流程,适用于指导劳务派遣机构规范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活动。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虽然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地方也对劳务派遣服务标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劳务派遣标准体系的构建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与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较,劳务派遣标准化工作仍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发挥标准化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需要进一步推进劳务派遣标准化工作,以适应劳务派遣实践发展的需要。
标准化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服务标准是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增强服务企业自律和调整服务企业与消费者关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服务的具体措施,也是优化服务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1.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是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抓紧制定和修订行业的服务标准。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抓紧制定和修订行业服务标准。2011年,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建设已被列入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因此,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为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保障。
我国劳务派遣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发展的困境。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劳务派遣的运作和管理还停留在粗放经营层面,服务的不规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有必要从技术标准的层面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行为提出指导性的规范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促进劳务派遣机构的规范发展,推动我国劳务派遣的有序发展。
3.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缺乏相应的服务标准,致使一些劳务派遣机构运作不规范,靠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谋取自身的利益,导致劳资纠纷的事件日益增多。因此,通过对劳务派遣服务提供、运营管理、服务时限、服务流程等内容进行规范,可以为监管部门对劳务派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 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可为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研制提供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没有规范劳务派遣服务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随着劳务派遣服务日趋国际化和全球化,有必要从国家层面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市场。劳务派遣标准的制定将为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为相关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标准的内容不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照相关的规定。
2.科学适用原则
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起草组一方面注重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以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工具为基础,对劳务派遣服务中有效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性与实践。另一方面,标准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标准制定程序,保证标准研制过程的科学性。
3.可操作性原则
起草组从全面性、简便性、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国际、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的现状,尽可能在标准中给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标。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健康发展的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防止由于准入门槛太低或太高给劳务派遣服务造成不利影响,以保证劳务派遣标准能够发挥规范市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适度超前原则
根据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标准的角色已由“滞后型”发展为“前导型”。起草组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劳务派遣的现阶段需求和未来发展需求,适度将某些超前的内容写入标准条款,使标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指导。
四、编制过程
起草组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编制程序,组织完成《劳务派遣服务要求》的编制工作。
1.立项阶段
按照国家标准立项的相关要求,拟定了《劳务派遣服务要求》标准的内容提要,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开展劳务派遣标准项目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通过网上申报提交劳务派遣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标准草案。2011年11月,取得国家标准委员会立项批复
2.起草阶段
在部规财司的指导下,先后完成了专家组和研究组的组建工作,召开了研讨会,设计了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开展调研活动,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处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等环节的工作。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鉴于标准编制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为了保障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由劳科院牵头组织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地方人社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和资深从业人员等组成专家团队和起草组,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专委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拟定工作计划
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后,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工作计划。根据部规财司对劳务派遣标准制定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劳务派遣标准起草组于2011年8月18日在辽宁绥中市召开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代表、起草组成员、国内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的学者、专家及国内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代表近70人参加的研讨会。参会代表就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讨论,会议确定了标准名称和范围,确立了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分工、调研计划及经费预算。
(3)收集相关资料
标准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与劳务派遣标准相关的资料,包括,国内外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标准资料;国内外劳务派遣发展概况;劳务派遣机构的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4)设计调查问卷和调研方案
调查问卷的设计是项目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因此起草组在问卷的完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起草组就调研方案和前期设计的调查问卷及调查用表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调查问卷的内容,力求问卷反映的信息能够支撑标准编制对基础信息的要求。同时,起草组将修改后的调查问卷再次征求人社部相关司局、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研究机构等各方的意见并对问卷进行试填,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和试填的情况对调查问卷做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调查问卷终稿。
(5)开展调查研究
按照劳务派遣标准编制的总体要求,在标准编制标准前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企业、行业协会、地方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调研,为标准的编制提供充分的素材,提高编制质量。起草组先后赴福建省、上海市、广东省,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度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规范情况、地方管理部门的制度建设和对劳务派遣的规范管理情况、派遣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建设情况、用工企业的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获得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并形成四万字的调研报告。与此同时,起草组对国有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调研,调研对象包括中移动、中石化、中铁建、中国邮政、建行、电力公司等六大行业的典型国有企业。
(6)组织问卷的发放、回收和数据处理
为了确保问卷发放和回收工作的顺利有效执行,起草组做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获得人社部相关司局、国资委、地方管理部门、地方派遣行业协会等多方的支持。同时,为了确保数据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工作组加强了与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起草组先后向100余家国有企业和500余家劳务派遣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对回收的问卷进行录入和处理。
(7)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通过对劳务派遣机构和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的数据分析,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企业数据分析报告》和《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据分析报告》。在问卷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劳务派遣研究报告》。这三份报告为劳务派遣标准的编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8)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起草完成《劳务派遣机构基本要求》标准草案。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多轮讨论。
2012年4月1日,起草组组织内部专家召开研讨会,对标准框架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1日至16日,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
2012年4月17日,起草组在安徽召开包括部劳动关系司、十六省(市)人社部门劳动关系处、劳务派遣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代表参加的专家研讨会,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2012年5月16日,起草组组织上海专家根据安徽会议的修改意见,同时征求国标委顾问刘慎斋先生的意见,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二稿。
3.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环节。标准起草组先后组织了四次向部内十九家相关司局;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机关团体;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处理,并经标准起草组集体讨论后,依据处理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1)2012年7月5日至6日,起草组在云南召开了由部规财司、部劳动关系司、部政研司、十三省、市人社部门、全国总工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部门130余名代表参加的劳务派遣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三稿。
(2)2012年8月,起草组向部19家有关司局、单位征集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四稿。
(3) 2012年9月,起草组和部劳动关系司联合发文向全国29个省、市地区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五稿。
(4)2012年11月,起草组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服务质量标准的相关专家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六稿。
(5)2014年11月7日,起草组与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的相关专家进行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草案第七稿。
(6)2015年1月27日,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由部劳动关系司、地方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机构、国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等部门46名代表参加的标准研讨会,根据会上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草案第八稿,即标准送审稿。
五、标准的技术内容
课题组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必备内容和劳务派遣的特殊情况,最终形成劳务派遣服务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围、术语和定义,劳务派遣服务的服务内容、文件管理、服务时限和服务流程。
六、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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