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_《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
为进一步规范
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一、调整用工涉及的主要法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等规定(详见附件2),依法妥善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二、本单位用工基本情况
截至 年 月 日,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如下: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 人。
(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人。
(三)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被派遣劳动者主要从事的岗位:
临时性 人;
辅助性 人;
替代性 人;
其 他 人。
2、辅助性岗位的确定 (可选:已经、暂未)履行民主程序。
4、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 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 人。
5、 (可选:已经、暂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不受歧视的福利待遇。
(四)调整用工计划:
1、截至目前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人,超过法定比例 人。
2、至 年 月 日被派遣劳动者减少到 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 %。
3、至 年 月 日被派遣劳动者减少到 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 %。
4、至2016年2月29日被派遣劳动者减少到 人,达到(或低于)法定10%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本单位未将2014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依法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被派遣劳动者分流安置办法
本单位计划分流安置被派遣劳动者的途径如下:
(一)转为本单位职工
经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转为本单位的职工,由
劳务派遣单位、本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三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将
用人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本单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或由劳务派遣单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本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二)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三)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期满依法退回
1、本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于 年 月 日期满(期满时间在法定2年过渡期内,即2016年2月29日前),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到劳务派遣单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2、在法定2年过渡期内(2016年2月29日前)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四)出现法定情形依法退回或妥善安置
1、本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2、劳务派遣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本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 人。
四、注意事项
(一)本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以国家、省、当地的有关规定为准。本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被派遣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执行。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认真细致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分流安置工作,不非法退回,尽量避免集中裁员,维护社会稳定。
(四)本单位承诺不违法以业务外包、承揽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本单位如因调整用工需要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