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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待遇 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加班工资的规定

日期:2016年06月03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待遇怎么样

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通过招聘、筛选后将合格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聘用、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劳动派遣组织负责完成。

对于
劳务派遣制员工的福利待遇参照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执行,但是在公司实际的运行中,存在很多的差别待遇,同时,派遣公司从中会扣去一定的费用。

目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拟对劳务派遣制员工实行同工同酬,但是争议很大。


我国的标准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主要指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制度是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方面。就用工制度而言,目前中国内地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另外,计件工时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对于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即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驱动一昼夜中工作时间的长度,一周中的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目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过目前实行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这一规定和《劳动法》第36条并不相同,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40小时不足44小时的工时,不作为延长工时处理,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虽然用人单位无须为这4小时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应将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按照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执行。

  不定时工时制,同事指因工作性质或者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收固定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度,都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附: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平均工时8小时每天,40小时每周,按照一个周期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但是不定时工时制,则无固定时间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外,无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该种审批有时效限制。


公司拖欠工资且并未打欠条该怎么办?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

  2014年9月,我被一家装修公司招聘为后勤部人员,约定月薪为2000元。2015年1月1日,公司跟我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开始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入职第二个月的中旬发放1月份的工资时,单位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暂时缓一缓再发,但绝不会不给的。

  2015年10月底,单位说没有业务让我们大家另外找工作。可到这时,单位已经拖欠我10个月工资共1.6万元(老家来人时,我曾向公司借支过4000元)。我要求公司在我离开单位前,将全部工资结清。经理跟我商量,说等客户把工程款拨过来就给我,我同意了。过了些日子,我听说有几笔工程款已经到账了,但公司却一直拖着不给工资。我每次打电话,经理要么不接,要么就挂断。公司和经理都没给我打过欠条,请问:我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专家回答:

  你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公司拖欠您工资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为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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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人才派遣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
人才派遣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拿到工资条要做哪五件事?

职工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对应的工资,因为职工对自己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拿到工资条后,要做哪些事项?看发放时间、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看是否符合最低标准和看五险一金。注意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资条可作证。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工资条拿到手先做五件事

  所谓工资条,简单来说就是一张清单,大概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上面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那么一张简单的工资条中,人们需要了解哪些内容?专业人士表示,工资条拿到手,要先做五件事,

  一看发放时间。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二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工资条拿到手后,得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除了“三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三看是否符合最低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

  四看五险一金。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要看这几项费用是否已经从用人单位扣除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五看个税。现行的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拿到工资条后,还得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解决劳资纠纷,工资条可作证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数额的纸条,一般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虽然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资条上并没有公司盖章,但工资条有着与劳动合同相同的证明力,也是最能直接证明工人工作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对工资标准及发放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劳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工资条也是劳动仲裁部门以及司法部门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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