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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百科解释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差

日期:2016年05月18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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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劳务派遣[1]  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它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这笔开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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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
社会保险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成为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根据国家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到劳务公司再就业后,劳务公司必须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用,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60%的,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冬季停工期间,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同一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工龄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应发工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工资基数各5%的最低标准。本市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了本人的,这次实现再就业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重新为每个再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社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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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劳务派遣工,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各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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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云南这些工人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公司一线干活,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劳务派遣”这种玩名称的把戏,是种严重剥夺劳动者权益和尊严的“创造”,这样的恶行泛滥成灾,显然是因为相关法规缺乏执行力。随着劳动力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渐向“卖方市场”转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会进一步觉醒。而那些漠视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用工单位,也终将因短视而受到惩罚。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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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首次大会发言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讲话中,直指不能用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高利润,造成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 “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的声音应该再大一点。”
市总工会在发言中指出,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最近两年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
劳务派遣分布广,几乎遍布各行各业,在企业叫做 “劳务派遣”,在机关事业单位叫做 “人才派遣”,许多刚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也被纳入到劳务派遣工行列。这会导致 “同工不同酬”、劳动纠纷多发频发。不良企业竞相效仿,从而影响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提升,制约上海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失衡,加剧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
市总工会建议,政府部门要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进行执法检查和清理整顿。此外,尽快制订 《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或者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予以修订,明确劳务派遣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
“总工会的发言我很赞同,首先来呼应一下。”讲话一开始,俞正声就提到了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他表示,应控制公务员工资的增长速度。相比这些人群,本市还有很多低收入群体。比如,退休工人的工资水平还不及北京,外来务工人员每月工资按正常出勤算,也才刚过最低工资线。
不少大型企业都是用这些工人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利润。这种利润是虚假的,将造成社会和谐发展隐患,也会加大社会矛盾。社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为代价、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俞正声态度明确: “这种劳务派遣的制度是非改不可的。上海在这个问题上,应率先出台有关措施。”
俞正声指出,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行动迟缓,顾虑太多。先拿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开刀”,率先带头试点。 “否则上海工人阶级的产业大军和所积累的社会矛盾,会更突出。”
“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工会同志声音应该再大一点。大家都有点声音,可能更容易统一思想。”书记最后的诙谐表达,获得全场委员一致掌声。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差多少:从没见过高福利


同工同酬≠同福利?

  明天,由人社部首次公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同工同酬”作为《规定》中的最大亮点,让全国数千万劳务派遣者仿佛看到了“逆袭”的曙光。

  然而近日,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的一番解读——“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让许多人的希望再次蒙上阴影。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在待遇上到底相差几何?少了福利和社保,还能算“同工同酬”吗?实现同工同酬同福利的阻力究竟在哪里?

  【讲述】


  “做着同样的工作,


  自己每月1300,正式工5000以上”

  张静所在的湖北某地农商行前身是信用社。1996年,21岁的她成为信用社的一名临时工,先后做过出纳、会计和网点负责人。因为种种原因,张静一直没能转正,但与正式工相比,工资相差并不大。进入2000年,单位对临时工和正式工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相同岗位的两类职工在收入上完全一致,张静几乎感觉不出临时工的身份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这一切,在五年后彻底改变。2005年,单位提出要进行体制改革,张静收到一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改为劳务派遣,继续留在单位上班。与张静一样被派遣的还有20多名临时工。在当时,一头雾水的他们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签字。

  此后,单位不再准许他们从事核心业务,张静被转到办公室做文员,与另一名正式工一起负责物业管理、机关接待和物品管理等工作。

  与之相伴的是收入上的锐减:工资从原来的每月2000多元降为每月500元,后来虽然陆续涨到600元、850元和现在的1300元,但跟自己做着同样工作,一起上下班的正式工,却拿到了5000元以上。

  张静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们的工资是固定的,根据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没有绩效考核,没有年终奖金,全年收入只有1万5左右,而正式工的工资构成则是每月2000多元的基本工资加绩效,一年下来,起码6万元以上。”

  在福利方面,张静表示,“除了每年200元取暖费和500元降温费以外,其他什么都享受不到。比如,正式工每月会报医药费,我们从来没有。有次我找分管领导报加班费,领导说‘你们没有资格报’。而在社保上,单位只给我们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基本保险,没有住房公积金。另外,因为身份所限,我们劳务派遣工即使干得再好,也没有任何评先和竞职的资格。”

  7月份,借着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契机,张静试着在领导面前提了提“同工同酬”,“我说我跟同事都是做办公室的工作,不是应该一样吗?就像咱单位的司机,都是同工同酬。没想到,领导来了句‘马上要将正式工司机调去开解款车,劳务派遣工给领导开车,这样就不同工了嘛!’听了这话,我心里真是凉透了,看来即使上有政策,领导也会下有对策。”

  “外人眼中的高福利高待遇,


  我们从来没享受到”

  林峰在北京的某四大行总行软件开发管理岗位做了6年信息技术支持,听起来这份工作绝对是羡煞旁人的“香饽饽”。然而,劳务派遣的身份,却让他一直满腹委屈,“跟在编的正式工相比,即使干着同样的工作,我们的工资待遇也基本要折半,福利只有三分之一,年终奖只有十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具体来说,“置装费,在编6000,我们3000;过节发的福利购物卡,在编6000,我们2000。另外,一般新入行的在编人员每月至少有1200的住房补贴,我们从来没有。而在编人员每年1500的补充医药费报销,我们也享受不到。至于五险一金,虽然看上去我们每项都有,但因为工资和年终奖的总额上相差那么多,所以差距自然就拉开了。”

  在广东移动[微博]某分公司做了3年网络技术员的秦刚,也曾经被周围人羡慕。“他们都以为移动作为行业垄断巨头,员工肯定富得流油,但这种好事从来没在我们劳务派遣工身上发生过。同样的工作岗位,刚进来的正式工比同时进来的劳务派遣工一年最少多拿2万,甚至比干了六七年的劳务派遣工工资都要高。广东这边劳务派遣工的福利逐年在下降,现在几乎什么也没有了。至于年终奖,跟正式工相比,那就是几千与几万的差距。”

  6年前,陈晓瑞成为上海某电力公司的一名变电所检修员。非211普通本科院校的“出身”,让她与同时入职的同事在身份上划开了界线。作为一名劳务派遣工,陈晓瑞一直是与正式工混岗,做着跟他们完全一样的工作,但收入却还不到正式工的一半。再加上养老、失业、医疗这三项基本社会保险都是根据上年收入来确定,所以差距无形中再次被拉大。另外,与正式工享受的高标准不同,单位一直都只按照最低标准为陈晓瑞这样的劳务派遣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在外人看来,电力系统都应该是高福利高待遇的地方,但事实上,我们从来没有享受到。”陈晓瑞说,“我不是要去拿他们那种不合理的高薪,而是希望把正式工原本不该高出的那部分收入,分摊给劳务派遣员工,这样也能与社会平均工资更好地接轨。”

  批注

  据统计,至2011年底,我国劳务派遣工约3700万人。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曾在提案中列举了一项调查结果:某省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四五倍,月平均工资约为2000元左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去年10月,北京市总工会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研报告》,据当时调查数据显示,全市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30万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突出,62.8%的被调查者月工资收入在2000元以下,仅有35%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享受到与用工单位自有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

  【较真】

  据报道,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在对“同工同酬”进行解读时曾表示,一家央企集团算账称,其当年全行业利润是300多亿元,如把其劳务派遣职工都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保险和福利就会吃掉近260亿元的“利润”。而这样一笔账,似乎也为人们揭示了实现“同工同酬同福利”的阻力何在。

  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法,不能被某些利益部门绑架”

  “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说法值得商榷。

  所谓“同酬”是指同样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这里的“酬”应该既包括工资,也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如果说“同工同酬”只是指账面上列支的工资相同,而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不一致的话,那就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的立法本义。

  《劳动合同法》修改以后,劳务派遣到底何去何从,牵扯到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

  全国总工会站在职工权益的角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站在政府行政部门的角度,原本都认为“同工同酬”应该既包括账面上的工资,也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但其他部门和部分央企希望“同工同酬”只是工资相同,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不同,并且对正在征集各方反馈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施加了很大的影响。

  事实上,这是他们过去这么多年来一贯的做法,甚至以前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还要更大。但这不能成为合法化的理由和借口。

  如果通过所谓的部门规章立法,或者是通过部门的解释,让过去这种违法行为合法化的话,不仅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妨碍了构建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严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伤害。

  立法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应该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从立法的本义和法律的本义出发,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而不是被某些利益部门和利益集团绑架,影响整个社会大局。

  真正的同工同酬为什么难实现?

  在我看来,主要有四大症结。

  逐利动机是关键。使用劳务派遣,降低用工成本是用工方的主要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就是让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比劳动合同工低。只要有这种利益动机,劳务派遣就会存在一天,同工同酬难题也会存在一天。

  身份属性也是重要原因。虽然中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但并没有完全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所以才会有编制的差别,不同的身份属性背后隐含的社会地位与薪酬福利待遇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种等级观念在某些人脑海中根深蒂固,所以要想让劳务派遣工享有与正式工一样的待遇,用工单位的管理者在观念上就不干,更不要说还有实际利益的冲突了。

  定价机制也被严重扭曲。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资双方,并不享有对等的市场定价机制。

  在重商主义的劳动政策主导下,劳动者在市场的议价权远远不如企业,政府的天平往往会向企业倾斜。最低工资保障最后沦为企业用工的标准工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劳务派遣也不例外,所以劳务派遣要实现同工同酬还必须克服劳动力市场机制的缺陷。

  工人话语权缺失是致命因素。虽然中国劳务派遣工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但这个群体在争取同工同酬权利方面毫无招架之功,更不要说还手之力,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很难看到这些劳务派遣工的身影。话语权极度缺失的背后,是劳务派遣工受欺凌的残酷现实。

  自身话语都难以表达,何以争取自身权利呢?

  (应被访者要求,“讲述”部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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