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优势 劳务派遣制的优点和好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人口大国,在劳动力方面拥有独一无二的优势,这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得到了迅速发展。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从用工需求方看
一、可降低企业成本
包括生产成本、
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二、人事管理便捷
企业用人、
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
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
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派遣单位签订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四、减少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从供给方看
一、劳务派遣发展形势
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有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等事宜,减少了外出务工的盲目性。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二、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
随着我国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教育体制的转化,就业人口的高学历比例大幅提高。
劳务派遣对于用工企业优势
三、使维权有了一定的组织保证
在违反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强的现实条件下,通过
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发生侵权事件,由劳务派遣机构代表员工出面维权,变劳务派遣工个人维权为组织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劳务派遣对于企业的优势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指出: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
一、人事管理简便,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被派遣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聘用、异地人才引进、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我公司负责完成。
二、 用人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理的效能
许多被派遣单位业务变化频繁,采用
人才派遣用人形式,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人员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并且人员进出手续都由
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大大降低和分解了用人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况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通过派遣的方式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问题,使用劳务派遣的这种用工模式,就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短期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
三、 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首先,被派遣单位不必增加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由我公司完全承担这一任务,为被派遣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
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如:人事招募广告、退休资遣费、用错人成本等等。
再次,由于用人的机动性,被派遣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依据岗位效益、市场的工资价格灵活地调整工资的标准。
四、进行员工筛选
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试用劳动者,进行后备人员的筛选,可避免招进不合格人员,也可降低离职成本。
五、 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
被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我公司。这样,作为被派遣单位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人事(劳动)纠纷的发生,从而节省被派遣单位的管理精力,专心于事业的发展。能在最大程度上规范用工形式,防止并化解劳动关系纠纷。人才培训千里马培训致力于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系统提升员工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为宗旨。
劳务派遣制的优点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我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劳务代理工作延伸为劳务派遣制以后,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变成了一种介入其中的局内角色的行为主体。
首先,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的机构.必须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法人资质、被特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介于劳务供需双方中间,一方面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工人的需求,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及时选拔派遣所需的适用工人,并管理好所派遣的工人,确保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相关责、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对选定的人才实施人才派遣前,要与被派遣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隶属关系.确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间相关的责、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就是劳务派遣机构有别于其他企业法人所经营的特殊职能。
为经营好这些特殊业务,劳务派遣机构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就要始终坚持“一手托两家”,顾及好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通过一系列认真细致的规范运作,赢得劳务供需双方的认可和欢迎,以良好的社会信誉推动劳务派遣制的良性发展。
应当说,劳务派遣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派遣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在中国加入世贸的新背景下,为适应来自国际和国内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继续保持或增创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需要通过有效管理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一)科学合理地配置员工并制定有效的薪酬政策;
(二)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三)改革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资源利用成本和风险。
劳务派遣的优势
一、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二、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烽火猎聘资深顾问认为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无锡市宏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三、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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