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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政策 劳务派遣工

日期:2016年05月11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从2014年3月1日起各用工单位使用

  劳务派遣工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过渡期为两年。现在过渡期已经结束,派遣劳动者的去留、劳务派遣公司发展呈现了怎样一种状态?

  严控用工数量行业渐起变化

  多年来,劳务派遣都是我国重要的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市场一直十分火爆,几乎各行各业都有劳务派遣工的身影,各种劳务派遣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随之也产生一些乱象,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严格规范。随后,人社部又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并指出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两年(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

  记者了解到,许多企业都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占到企业总人数的60%,新规中的过渡期缓解了这些用工集中企业的压力,

  如今“两年之约”已到,不论是劳务派遣市场还是劳务派遣工都多少产生了变化,

  “我们的劳务派遣客户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虽然这次新规对我们有影响,但因为产业链较长,服务项目较细,所以影响不算太大。”太原青创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旭说,“我们为客户提供招聘、入职培训、入离职办理、代缴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资金核算等服务。为了提高质量公司规定每300名—400名劳务派遣人员就配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跟踪服务,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则表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用工比例不超10%的规定,对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业务影响不小,有的公司业务下降40%左右,即便规模较大的公司也下降近10%。同时和派遣公司办理解除派遣合同的派遣工也相对增多。这其中包括转正的和被辞退的,

  转正春天来临 派遣工仍需注意

  在新规实施的两年多里,很多企业首先选择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公司正式合同工,这无疑为努力在一线的劳务派遣工带来了暖心的佳音,

  小关,太原某金融公司的员工,2015年由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的正式职工。

  “我2012年毕业后,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我很珍惜这份工作,每天用心钻研业务,业绩一直名列前茅。我的努力得到了领导的认可。经过考试,两年半后,我就从劳务派遣人员转为和公司直接签约的正式职工了。签合同的时候,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提到转正,小关依旧一脸幸福。

  “劳务派遣工都很努力,他们很珍惜工作机会。转正是他们奋斗的结果,也激发出他们更多的积极性和潜能,我们乐见其成。”小关的部门主管说。

  有数据显示,移动山西公司用3年时间通过考试、工作考评等方式共解决7000多名劳务派遣人员转正问题。

  随着转正人数增多,劳务派遣工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凸显了出来。像劳务合同到期、派遣公司不正规等等。怎么样避免这些问题,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提醒,劳务派遣人员首先要注意自己的合同,即要注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规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到期应及时续约。因为许多企业在劳务派遣人员转正上规定具有正规的劳务派遣合同是首要条件。“现在许多以体力为主的劳务派遣工并不注意这一关系自身利益的细节,觉得有活干就是好的,”

  “当然,劳务派遣人员可转正时,一定要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之后才可以与用工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张旭表示,

  新规实施后,也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公司。刘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用工单位退回,可能会牵扯到补偿金的问题。为了避免纠纷,劳务派遣人员应该注意保留原有合同和尽可能多的工作证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原单位退回 再选择应谨慎

  记者了解到,由于10%的规定,一些企业对于劳务派遣工的需求变少了,许多劳务派遣工面临再就业的状况。有些劳务派遣公司因劳务派遣业务减少开始加大或转向外包业务。而企业则出于利益的考量,会选择将一些工作项目,如话务中心等,承包给外包公司。许多面临再就业的劳动者很大一部分可能会流向这些劳务外包公司。

  张旭说,现在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都有做项目外包的业务,只是各家略有不同罢了。

  有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到期后,发现自己的合同变为外包协议,并不在意。他们觉得用工单位没变就好了,自己的工作也没有动。

  “变为外包合同之后,绝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待遇是不会变的。像长治某电厂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变更合同前后工人的待遇没有变化。”业内人士指出。

  但也有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变更合同后,“不仅我跟发包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了,收入也降了”。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开票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去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及开票样式【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额纳税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会计处理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接上例】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800,000.00/(1+5%)×5%=38,095.24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095.24

        主营业务成本 761,904.76

        贷:银行存款 800,000.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会计处理2.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3】如果小规模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57.14

        主营业务成本 5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近期,媒体曝光多家劳务派遣公司非法经营或违规操作,执法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处理——

  从2月28日起,媒体刊发了“关注龙岗区劳务派遣市场”系列报道,对辖区内的多家劳务派遣公司非法经营或违规操作的乱象进行曝光。报道见报后,龙岗区人力资源局高度重视,并对报道中提及的乱象和相关企业迅速介入调查处理。

  ◆执法部门迅速介入

  连日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与街道办劳动站工作人员一道,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劳务派遣公司违规操作乱象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在 3月2日下午开展的首日排查中,执法人员分别检查了深圳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太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市必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其中龙岗街道7家、龙城街道1家、横岗街道1家、平湖街道2家。经查实,其中只有5家劳务派遣公司证照齐全,其余公司都是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在调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劳务派遣公司与求职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不规范,或是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现象确实存在,同时,部分劳务派遣公司还存在把劳动者派遣到惠州、东莞等地工作的情况。

  ◆执法遭遇取证难

  据了解,注册地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仁和某某大厦512号的深圳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无牌无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多次上门调查都吃了闭门羹。3月11日,媒体随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前往了解情况,该公司大门仍然紧闭。据大厦保安介绍,该公司负责人前几天有来过,至今未见有人上班。

  媒体从现场执法人员的口中了解到,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取证难。比如说,许多公司没有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及工资记录的相应台账,再加上被派遣劳务工大多文化低、维权意识薄弱,他们对合同内容都不会在意,所以,许多劳务人员只有在结算工资时,由于工资被层层盘剥后才想到维权,这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上带来很大的困难。

  ◆违法经营将追究责任

  深圳在今年3月1日之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39元/时,但受利益驱动,一些劳务派遣公司给出的工资标准大都低于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7至10元 /时,甚至没有加班费。之前报道中提到的投诉人蔡先生,被某某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南联社区第六工业区惠律达公司上班。他春节前想辞工回家,派遣公司告知 “7天急辞工没钱,同时还需扣掉劳务派遣费以及杂费”,结果蔡先生上了21天班,每天工作12至13小时,连周末也搭上了,辛辛苦苦地工作了244小时,最后结算工资,拿到手的工资却只有近千元。

  据深圳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并且某某公司登记的员工工时记录本上也显示,蔡先生实际工时为246小时,由此可见,诉求人反映的情况是基本属实的。

  执法人员在查处某某公司的过程中多次找不到人,负责人也始终联系不上。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表示,他们还会就此事继续跟踪,如情况属实,非法经营的某某公司将会面临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对于报道中提及的11家涉事劳务派遣企业,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的邓队长介绍,对于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违规经营公司,他们会联合市监部门进行查处,或督促其补办相关证照;对于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未达到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签订合同等违法情况,他们会做进一步核查,督促相关企业整改。

  接下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还将对全区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全区劳务派遣市场秩序进行整顿监察,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管理,为龙岗区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劳务派遣市场亟待规范

  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的发展,政府多次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可是,近年来劳务派遣市场的乱象还是不少,并且久治不愈。龙岗街道劳动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对于没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求职者和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者进行相关的法律政策宣传,对违规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曝光;规范合同文本,建立相关的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派遣公司以及用工单位进行相关审查,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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