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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才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利弊 选择人才

日期:2016年05月20日   信息来源:

佛山劳务派遣

与人才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的利弊

劳务人员利弊分析 (一)利益分析 1.可以有更多的公司、职位选择空间,更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2.可以提供更多的途径发挥自己的潜能。 3.享受工作调整,避免长时间在一个工作岗位上的厌倦。 (二)弊端分析 1.同工不同酬以及不平等待遇。 2.一些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逃避雇主责任或者降低劳动标准。 3.劳动者权利遭受侵害时难以获得救济。 (三)规避风险的办法与措施 1.选择正规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 2.选择正规合适的用工单位。 3.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才派遣合同书

人才派遣合同书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市人事局《关于试行
人才派遣深化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到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乙方及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甲方为人才派遣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拟租人员的条件、租赁项目、租赁时间、工资待遇等为其选聘推荐拟租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服务。
(二)乙方为受派遣人员或被租赁人员,接受甲方派遣到租赁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为租赁单位,合理使用乙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方式
(一)甲方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招聘并派遣乙方到用人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
(三)试用期内,如租赁单位按工作标准考核、考评后,确认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将乙方退还。本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因业务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安全、卫生
(一)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施市规定的工作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工作安全卫生教育。
(三)乙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工作,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发放保健补贴。
(四)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施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工作中,如遇租赁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租赁单位安排租赁人员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租赁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与租赁单位协商安排。
(二)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应休假为由拒绝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当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国家、施市规定的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带薪休假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一)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租赁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爱护租赁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单位同意,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租赁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工资福利和支付方式
(一)乙方的工资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工作的性质、要求及难易程度与租赁单位协商确定,并征得乙方的认可。
(二)乙方的工资采取下列 方式支付。
1、租赁单位按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乙方。
2、租赁单位将工资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然后由甲方在10号前支付给乙方(需要缴纳所得税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对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每月给予元以上的奖励(试用期间不享受奖励),奖金可由租赁单位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由甲方随工资一同支付。
(四)每年年终,甲方应当要求租赁单位根据效益情况,发放适当的效益奖金。奖金额由租赁单位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确定。效益奖可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也可由租赁单位提供给甲方,然后由甲方代付给乙方。
(五)乙方若是从事特种职业(驾驶、一线施工、焊接等)的人员,出工补助执行租赁单位规定,由租赁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
八、保险福利待遇
(一)租赁单位同意给乙方按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①基本养老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工伤保险;④生育保险)项保险;以每月元的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二)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属(①一般②特种)职业,租赁单位 (①同意②不同意)为其办理 (①意外伤残保险 ②重大疾病保险)等辅助性保险。
(三)乙方的各类保险费用中,应由单位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按月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由租赁单位或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甲方每月10号前为其办理保险手续,并将办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四)如乙方因公伤、亡,由租赁单位会同甲方,通过政府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社保之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需租赁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租赁单位承担。
(五)在合同期内,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合同期内,如乙方患有与其从事的工作相关的职业病,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保证乙方治疗,其工资和保险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乙方系女性,在合同期内,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由租赁单位按国家、施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派遣人员的退还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和租赁单位可提前辞退乙方,并且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租赁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故意损害租赁单位合法利益的;
4、泄露租赁单位商业秘密,给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
5、拒绝向甲方提供其人事档案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6、无理取闹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失的;
7、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租赁单位可以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租赁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因租赁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租赁单位不得退还乙方:
1、乙方患病或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租赁单位按照国家、施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解除本合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租赁单位召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租赁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租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或提供合同规定的工作条件的;
4、租赁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人才租赁管理服务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及户籍管理
(一)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乙方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内容包括:
1、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清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按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工作;
2、认定乙方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3、为乙方办理转正定级,代办初聘职称,核定、记载档案工资。
4、为乙方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考);
5、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6、管理、接转乙方党组织关系;
7、认定并保留乙方原身份,流动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8、办理乙方(大专以上)户籍迁至_______或落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迁移手续,并负责乙方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9、为乙方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10、其他与档案、户口有关的代理服务。
(二)乙方遵守现行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将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入甲方,以便办理托管手续;
2、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将其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甲方的,应配合甲方与其原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并提供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便为其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和诚信档案;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和租赁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若乙方在租赁单位特殊岗位上工作(如会计、出纳、营销等),还需提供担保材料;
5、乙方系党员的,如租赁单位有党组织,应积极参加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如租赁单位无党组织,其党费缴给甲方党组织。党员还应于每年底向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一份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汇报材料,如实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乙方系预备党员的,由甲方或租赁单位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6、乙方应积极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交甲方存档。
十一、派遣人员管理费的分担
(一)乙方的人事档案管理费、户籍管理费和租赁人员管理服务费由租赁单位承担;
(二)乙方办理流动手续的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三)由甲方为乙方代办的单项人事代理业务(如职称评审或职称资格考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续签和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乙方如愿意续签合同,至少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二)如租赁单位通知甲方不再租赁乙方,本合同终止,乙方到甲方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三)如甲方主管部门要求不再开展人才派遣业务,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本合同解除。
(四)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善后事宜。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在合同期内无故辞退乙方,应按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根据约定的工资、保险费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租赁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约定
(一)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派遣合同之前,要与租赁单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持租赁单位通知单,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二)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 个月内,应保守租赁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派遣新的单位,也可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和租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租赁单位: (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选择人才派遣有哪些优势

人才派遣具有用工灵活、人事管理便捷、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等优势,它是一种机动灵活、合理有效的用人机制。人为派遣公司所管理,才为用工单位所用,实现了“人得其所、才尽其用”。
    节约单位管理成本
    通过人才派遣机构专业化运作,可以明显降低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成本,如新聘员工的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备案等)、工资发放、社保及公积金缴纳、工伤申报、员工退休等人事管理,都由派遣机构一手操办,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负担。
    为个人搭建就业平台
    相对于个人而言,专业的派遣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因而派遣员工有较多机会接触到不同行业,对以后的职业规划起到良好的过渡作用。另派遣公司一般会建立自己的人才信息库,当派遣员工失业时,若有相关的就业信息,会优先推荐这些人员,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人才派遣日益规范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指出,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些都确保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会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关的派遣协议,明确用工单位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可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目前,人才派遣公司还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用工单位一定要选择资质健全、有正规办公场所的派遣公司。佛山人力资源事务所系
佛山市人才市场所属的全资企业法人,依托佛山市人才服务中心全面的人事代理经验和资源,竭诚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全面的人才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名称:佛山市华路卓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人才派遣公司拒绝合理再派遣该怎么办?

2010年,某外事机构下属一经济组织需聘用一名高级文秘人员。我们在面试了一批应聘人员后,录用了表现较为突出的李女士。我们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将其派遣至该经济组织驻上海办事处工作,合同期限为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止。今年初,该机构应上级要求进行结构调整,李女士所在岗位被撤并。他们遂通知李女士因岗位撤销对其聘用将终止。经我们多次沟通,该机构表示,他们在北方城市尚有类似岗位,待遇相同,可安排李女士前往。但李女士表示因已结婚生子,异地工作有困难,不愿前往。此后,我们又为其联系了两家单位,报酬与原来差不多,一家要求先面试,一家是国内公司。李女士又以面试不能保证被录用及改派单位性质与原涉外单位性质不同而拒绝。对于李女士不配合的态度,我们实在没办法,遂以其拒绝再派遣为由解除了双方间的派遣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却坚持认为原派遣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该机构将其退回是错误的,同时认为,劳务派遣合同中对合同期限的约定违法,公司无岗位安排应支付给其最低工资而不是解除合同,要求我们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请问,这件事我们有错吗?我们要付她赔偿金吗?读者冯先生冯先生:
  近年来,为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加强了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派遣用工行为亦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派遣员工的退回,《劳务派遣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当用工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或经济性裁员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将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亦归入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李女士所在岗位因用工单位机构撤并被撤销,确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其又不愿变更工作地点,故用工单位将李女士退回并无不可。
  对于被退回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有再派遣的义务。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的“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一般指薪酬、待遇等。李女士以再派遣的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拒绝再派遣,并无法律依据。而再派遣过程中,实际用工单位要求对被派遣员工进行面试亦合乎情理。如面试不成功,劳务派遣单位仍需要再安排并在其无岗位期间支付最低工资。李女士以不能保证其被录用而拒绝配合,不合情理。你们对李女士确已尽了合理再派遣的义务,因其拒绝,你们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要求你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合同期限的,则该工作内容应当较为明晰,且工作完成是必然的,只不过具体结束日期无法确定。你们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实际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之日。而实际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并非必然发生的事实,该约定实系约定终止条件,与目前法律规定相悖,亦有规避法律、逃避法定义务之嫌。同时,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亦与该规定相悖,确有不当。因此,虽然你们最终解除合同的理由与合同期限无关,但李女士就合同期限提出的意见是有道理的。你们今后应予以纠正。
 

解读:人才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原则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原则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行业特色

       人才派遣行业特色   人才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人才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人才派遣组织签订《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随着人才派遣企业、劳务人员的不断增多,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也迫在眉睫,派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劳务人员总数变动频繁,接踵而来的就是引起了劳务人员工资及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都不断的变化,管理不好,人才派遣企业有意见,劳务人员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利用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企业认识到采用基于网络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将会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人才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劳务派遣人才派遣的费用高不高?收费标准是什么?

       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管理费(按月收)、以及保险费(按月收)、招聘费。其中的各个地区各个劳务派遣公司的收费标准皆不一样。现在以行业的收费平均标准来给大家讲讲劳务派遣在行业内的平均费用:
   劳务派遣管理费用要看人数而定,一般分1~10人、10~100人、100人以上三个区间来收费。平均收费在120元左右,最低收费500元。
   劳务派遣费用当中的保险费,也是按人数来定收费标准的,一般分1~20人、20~100人、100人以上三个区间来收费。平均每人收费在40~50元。具体得致电向劳务派遣公司询问具体情况。
   以上两项劳务派遣收费都是按月来收的,劳务派遣当中的招聘费则是一次交清的。一般分为普工招聘、专以上学历招聘以及猎头招聘三种,普式招聘费:在500元/人左右、中专以上招聘费在800元/人左右、而猎头招聘一般按其员工年薪的百分比来计算。
   其它劳务派遣的费用项目要根据具体公司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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